服务站以方便群众、讲究实效为原则,坚持全部工作日和至少半个双休日服务制。
第十条 (服务形式)
服务站服务形式以便利群众为宗旨,采取固定对外接待服务与应群众要求服务相结合,包括网上服务和上门服务等。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
(一)服务站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技术服务人员,并聘请若干名兼职咨询服务人员。
(二)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人口计生委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上岗。同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市级业务知识培训。
(三)鼓励计划生育志愿者参与服务站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与服务制度)
服务站应建立以下管理和服务制度:
(一)对辖区内群众告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咨询电子信箱和电话号码,在服务站内公布服务人员和服务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规范等;
(二)群众需求定期调查分析制度;
(三)宣教、培训、咨询服务制度;
(四)家庭计划指导制度;
(五)避孕药具发放制度;
(六)定期工作评估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 (监督与评估)
(一)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指导服务站的发展,监督、检查服务站的工作,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服务站应向群众公布上级部门监督电话,接受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考核。
(三)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服务站每年评估一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对全市的服务站进行抽查评估,每两年对全市服务站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
上海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