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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居、村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镇(乡)、街道人口学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服务站在人力、物力、财力、场所等方面给予投入和支持,并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支持办好服务站。

  第六条 (地点设置)

  服务站原则上设在社区服务中心内,也可因地制宜设置。

  第七条 (设施配置)

  服务站应单独挂牌,冠以"XXX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名称,必须具有以下配置:

  (一)服务站面积应能够满足群众需求和事业发展需要,具备大众宣教服务场所和个性化服务场所;

  (二)咨询联系电话须有晚间录音功能,有条件的配备计算机、上网设备和对外公布的电子信箱;

  (三)电化教育设备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文图、视听资料;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政务公开栏及有关资料;

  (五)避孕药具出样柜和专柜,配有品种齐全的避孕药具;

  (六)其他相关服务设施。

  第八条 (服务及工作内容)

  服务站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包括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

  (二)开展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咨询,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预防艾滋病和其他影响生殖能力疾病的宣教和咨询工作,包括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

  (三)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服务,提供计划生育药具;

  (四)开展家庭计划指导工作,逐步实现为新婚、孕产期和产后3年内家庭提供网上互动服务,建立家庭电子信箱服务制度;

  (五)及时提供全市人口出生预报预测信息;

  (六)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采集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七)每年定期开展本辖区内群众服务需求意愿调查和分析,根据群众需求调整工作方式和内容;

  (八)指导辖区内居、村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工作;

  (九)协助办理计划生育行政性事务工作;

  (十)其他可以由服务站承办的服务项目。

  第九条 (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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