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人口委〔2006〕4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委属各单位: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对加强农民工服务与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文件和上海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来沪人员(农民工)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来沪人员(农民工)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人口计生委来沪人员(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来沪人员(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成立由委主要领导挂帅、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市人口计生委来沪人员(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来沪人员(农民工)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制定和完善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制度规范;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情况,保障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不断完善来沪人员(农民工)计划生育现居住地服务与管理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文的要求,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来沪人员(农民工)服务与管理,不断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来沪人员(农民工)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机制。要加强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来沪人员(农民工)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要坚持依法行政,简化办事程序,为来沪人员(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基层来沪人员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将来沪人员(农民工)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创新综合管理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来沪人员(农民工)人口计生日常服务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控制和减少来沪人员(农民工)计划外生育,降低来沪人员(农民工)出生性别比,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