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城市活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城乡养老保障体制和养老服务机制,推动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要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的居家养老照料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特别是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
重视发挥老年人口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参与社会的机会。积极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工程”等。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老年人出行安全和起居方便的环境。积极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积极培育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八、切实加大保障力度,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区县和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完成《决定》确定的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的目标。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