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加大整治力度。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损害未成年人权益以及介绍、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建立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违法行为。

  六、不断完善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体系,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不断完善“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人口属地化管理体制,加强对来沪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双向互动有序管理服务新机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将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促进来沪人员融入城市生活。努力解决来沪人员的实际困难,不断完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全面推行来沪人员居住证制度,完善上海市居住证信息系统的信息登记、查询、变更、统计、数据分析和动态监测等功能,及时有效地开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工作。

  建立和完善来沪人员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强化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能。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特别要加强乡镇街道和居(村)委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力量,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

  进一步落实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其协助开展来沪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作用。把来沪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与强化房屋租赁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来沪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来沪人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强化社区来沪人员登记制度,整合社区来沪人员信息,建立和完善来沪人员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的办法。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的省际交流。

  各相关部门为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来沪人员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加强来沪人员孕前宣传服务,完善孕情检测服务、孕产期保健和生育通报等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