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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200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本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的目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本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也是本市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通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带动其它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二、实施的时间、目标、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时间

  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目标

  l、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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