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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本市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6、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岗位的有关证明;

  7、按照申报条件中第(四)项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与社区卫生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8、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和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9、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

  10、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四、考试事宜

  1、考试方式

  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知识”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2、考试时间

  1)各科目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17、18、24、25日 11:00-12:30

  专业知识    5月17、18、24、25日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17、18、24、25日 16:30-18:00

  2)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17日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18日 14:00-16:00

  3、考试地点

  在《准考证》上注明。

  4、考试费用

  初级:每科50元

  中级:每科70元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报名点一览表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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