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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本市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一)中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一个专业类别。

  2、申报条件中第(四)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026)、全科医学(中医类)(027)和社区护理(097)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3、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承认的学历。取得证书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

  4、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均为2007年12月31日前。

  5、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6、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符合申报条件的2007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8、申报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9、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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