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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本市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本市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沪卫考办[2007]5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市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专业设置: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药、护、技)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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