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处整改阶段(9月16日-10月25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依据
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和市委、市政府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要求,对土地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耕地的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对拒不恢复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重大典型案件,做到既查事又查人,从重予以处理,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的效果。
4、巩固完善阶段(10月26日-11月14日)。对本县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再进行一次核查,绝不能留有死角,对已查处的逐一进行复核,查处是否彻底,处理是否到位合法。对有案不报,立案不查及查处不到位的,依据国务院《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对辖区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通过专项行动,强化土地管理各环节工作,建立完善土地执法联动巡查机制,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土地执法问责制度,建立基层土地执法机制,完善土地执法巡查责任制,逐步建立起土地执法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方法
1、组织自查。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存在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进行清理,并于8月18日前将自查结果报县国土资源局。
2、全面检查。县国土资源局在各乡镇、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按方案要求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逐项核查,对核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将结果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组织抽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的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把握政策原则
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耕地的行为,坚决责令停止建设,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收取耕地保证金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方案已经批准,但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违法用地,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行为,没收土地建(构)筑物,并处以罚款。
3、对于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畜牧业养殖等为名,擅自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一律按非法占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