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本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城镇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各市区要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加大投入,解决基层经办服务场所,充实经办服务队伍,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