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政发〔2011〕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市统一,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