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营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各市(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省直驻营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营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5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50000元以上。
第五条 行政处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其主办机关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1份;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三)市政府法制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以个案装订成册,或者多案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