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定标准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四)关于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总结。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五)关于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工作。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开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综合利用。由市动监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六)关于组织实施和完成“以奖促治”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和完成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七)关于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工作。农作物秸秆通过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和编织等实现废弃物综合再利用。由市农委牵头,市动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八)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工作。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县)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农业、水利、林业、卫生、交通、动监、文化广电、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九)关于逐年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逐年加大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动监局、市林业局和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