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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营口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完善机制,总结提高。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总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巩固成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污染源整治、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农村环境保护基础,推动生态市建设,逐步提升我市农村环境质量。
  (二)省对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
  根据国家对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要求,省对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制考评共设定17项指标。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12%;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22%;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2%;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2%;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7%;
  6.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
  10.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
  12.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5.乡镇配备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20%;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处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关于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二)关于开展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经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标准。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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