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不断扩大全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收,确保基金安全;采取企业有效资产变现、国有资产收益调剂、加大政府财政补贴等办法,建立和新辟稳定的社保基金渠道;按省有关规定,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二是切实做好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对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实行政策优惠。三是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5、加强国企党的建设。
全面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重点抓好企业董事会、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增强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混合型经济
6、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和混合型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河委发〔2003〕16号),设立市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协调服务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积极营造和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和混合型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通过引导扶持,力争到2008年,全市民营经济和混合型经济从目前占企业经济总量的30%左右提高到60%左右。
7、放宽民营企业和混合型企业经营条件。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条件。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工商业或合伙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混合型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脱钩变更登记手续后,企业可保留原企业字号和经营范围;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加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8、加大对民营经济和混合型经济的支持力度。
民营企业、混合型企业均可享受《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107号)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民营企业、混合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要尽快运作。对到我市民营企业、混合型企业就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技师以上的技术工人,在落实工作单位前,可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为其托管;暂不迁入户口和人事档案关系的,可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特聘工作证》,持证者享有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要为民营企业、混合型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市、县区工商联要设立民营企业、混合型企业投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