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
大庆市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报经施放气球活动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四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在拟施放前5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施放气球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
(二)用户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施放气球地点和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气球的类型、规格、数量、用途及识别标志;
(五)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地点;
(六)预计施放及结束(回收)的时间;
(七)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五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符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七) 施放系留气球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具备快速放气装置。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书面批复。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批复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更改施放时间、地点、种类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已经取得并随身携带本人《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施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中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施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附表一
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施放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人
| | 联系方式
| |
施放单位地址
|
| 邮 编
|
| 资质证号
| |
现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作业人员数
| |
施放人员姓名
及资格证号
| |
用户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方式
| |
用户单位地址
| | 联 系 人
| | 联系方式
| |
施放作业地点
| 区(县) 街 号
| 作业半径(km)
| |
施放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用 途
| |
施放气球类型
| 系留气球
| 规格: 数量: 灌充气体种类: 识别标志:
升放高度:
|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 规格: 数量: 灌充气体种类: 识别标志:
预计漂移方向: 上升速度: 最大高度:
|
1、施放期间天气条件预测
2、施放现场环境勘察情况
| 天气状况: 温度: 风向: 风力:
施放现场环境勘察情况:
(盖章)
(此栏由施放单位填写) 年 月 日
|
说 明
| 一、送审资料:
□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份。
|
气象主管机构
审批意见
| (审批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批准编号
| ( )气审准字(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