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大庆市施法气球活动审批办法》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庆气发〔2011〕16号)
各县气象局、大同区气象站、市局有关内设机构:
为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庆市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大庆市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大庆市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 大庆市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
大庆市气象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大庆市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禁止无资质证的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三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充灌、施放必需的器材、设备及有关辅助设施,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4名或以上具有市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其中,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1名;
(五)有健全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从业人员《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公和仓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作场所和库房布局平面图;
(七)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或年检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初审的内容有: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及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规定。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表》所填内容与其他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二)法人资格证是否有效,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施放气球项目;
(三)办公和仓储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相关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是否有效;
(四)工作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
(五)《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期进行年检;
(六)具备有效的《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达到4人或以上,其中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是否达到1人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