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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对市直企业转让房地产税收征管和清理企业历年欠税的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对市直企业转让房地产税收征管和清理企业历年欠税的意见的通知
(肇府办[2002]96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对市直企业转让房地产税收征管和清理企业历年欠税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依法征税既是实现政府职能、保证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和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因此,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依法纳税和清缴欠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积极、主动配合和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征税和清缴欠税。各欠税缴地方税的企业要提高依法纳税意识,积极筹集资金,及时、主动清缴所欠的地方税收。

肇庆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对市直企业转让房地产税收征管和清理企业历年欠税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沉重,通过处置企业资产(包括拍卖、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来清偿各项债务,这些企业在处置企业资产中存在着许多征税“死角”,导致了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各项地方税收未能及时入库,个别有权处理和安排企业资金的单位,没有严格依法按照“税、贷、货、利”的顺序,优先安排资金清缴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收,造成了地方税收的流失,影响了地税部门依法征税和地方税收正常的征管秩序。为加强对企业转让房地产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企业欠税的清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相关不动产(包括产权转让、兼并、关闭、破产)的过程中,其涉及到的转让的各项地方税收和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费),建议实行“先缴税,后办证”的源泉控管办法,从源头上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的原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并由市政府出让土地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

  二、由企业或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或企业清算小组以转让方式处置的,属应税行为,不论其收入划入什么单位(组织)、哪个账户,均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即统一按照转让房地产收入征收3.5%的土地增值税、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以应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7%和3%的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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