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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幼儿用餐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九)签署《幼儿园开办者承诺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审批程序。

  举办者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并填写《大通县民办幼儿园审批申请表》和《西宁市幼儿园注册登记表》,直接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乡镇中心学校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对申请的幼儿园实地考察,登记注册,在《大通县民办幼儿园审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意意见分为两类,完全具备条件的可签署“同意注册”;园舍、场地、设施等条件基本具备,并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签署“同意筹设”。所有举办者都必须按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实证材料。教育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申办者材料进行审批。对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给予登记备案,颁发办学许可证;条件基本具备,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发给筹设(同意试办)批准书,并在3年内取得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凭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筹设批准书,到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九条 举办幼儿园申请审批实行一年一次,时间为每年七月。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对拒不执行决定的,教育局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停办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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