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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实行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安监、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系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县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办园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开办由县教育局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开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县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

  (八)开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园长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六)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

  (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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