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实行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安监、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系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县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办园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开办由县教育局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和《
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开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县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
(八)开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园长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六)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
(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