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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限制性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限制性规定的通知
(肇府办[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促进二手房交易,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2003年3月全省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放开房改房上市,取消各单位关于服务或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房改房的规定或协议。凡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购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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