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或者非法转让划拨土地用于商品住宅或房地产开发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涉及的土地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的几点要求
(一)县(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个别重大或疑难问题的处理,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审定后,再作处理。
(二)新颁布实施《
土地管理法》前已发生的非法占地、违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经过检查处理后,如属统征土地或建设项目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建成投产、征地补偿款已兑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完善用地手续。
(三)已经变成闲置地或者地类未改变,且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应按新法规定予以完善用地手续;新颁布实施《
土地管理法》后发生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经过依法处罚后,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一律按新颁布《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四)违法用地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应按统一征地或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
(五)对城区未完善用地手续土地的处理要求。
1、对部分单位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私自与乡(镇)、村、组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划定用地范围的土地,由市政府全部收回,完善征地手续,并统一作为我市的土地储备。私自签订协议涉及的有关权利义务,转移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已兑现的部分征地款,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给予补偿。
2、对城区根据土地资源详查成果确定为城市用地地类,但仍未完成征用,现状还是集体土地的,按尊重历史原则纳入仍属统征土地但未完善各项有关手续的对象处理,并纳入我市各类园区范畴,所有用地均按新颁布《
土地管理法》前规定的适用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