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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五)园区建设用地虽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但未在批准的开发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的,依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第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园区设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且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或项目已建成投产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后,依法完善园区用地报批、审批手续。

  (七)园区建设用地已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但尚未办理项目供地审批手续的,应责令用地单位限期申请办理供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四、关于非法圈占集体土地问题的处理

  (一)单位、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与乡(镇)、村、组签订用地协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划定用地范围的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仍不解除协议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二)单位、个人已按协议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并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或项目已建成投产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可申请完善用地审批手续。

  五、关于违法违规交易问题的处理

  (一)按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却仍按划拨方式供地的,或者按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却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以及低于基准地价或者集体决策确定的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的,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国家、省出台有关划拨用地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规定之前已审批或确定的项目,在有关规定出台后才办理具体供地手续且确实不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不作为违法违规问题处理,但应逐项进行登记和审查,作出说明,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对违反规定已经供应出去的土地,但尚未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的,应责成用地者补交相应地价款,并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土地尚未使用的,应予收回,并依法重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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