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别对待。属于新颁布实施《
土地管理法》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限期处理;属于违法违规的问题,凡主动自查自纠交挽回影响的,可依法从轻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如实上报违法违规事实并配合查处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再追究责任;属于工作中的不涉及违法违规的一般性问题,凡主动自查并纠正的,不再作为问题提出。
对不主动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以及在治理整顿过程中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顶风违法违规的,依法从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于新颁布实施《
土地管理法》前已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对于问题发生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尚无明确规定难以界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作为一般总是予以妥善处理,可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责任。
三、关于各类园区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凡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的规定,自行予以撤销。对拒不撤销的,停止为园鞠办理批地、供地手续,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二)对个别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经论证确有必要保留的园区,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查,在符合规划调整条件前提下,按照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报批,即县(市)区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镇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园区规划位置的,要立即纠正。在纠正之前,停止该园区因建设用地范围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拒不纠正或擅自调整规划的,停止为该园区批地、供地,违者按非法批地处理。
(四)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统一供地,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向园区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下放土地管理权的,必须立即自行撤销下放土地管理权的文件,拒不撤销或顶风下放土地管理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申请。同时,坚决纠正以各类指挥部、管委会、领导小组等名义取代市、县国土资源局管理职能的行为和做法。凡非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核上报的园区用地,一律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