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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肇府办[200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中央、省有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各项部署,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国土资(执法)字[2003]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的范围和对象

  1999年1月1日起至2003年2月21日期间,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发生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的违法违规现象,以及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前已发生但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均纳入处理范围。具体处理对象主要包括:

  (一)各类园区用地。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各类园区(城、村)以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违法批地、违法供地、闲置土地等问题。

  (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私自与镇、乡、村、组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划定用地范围,非法圈占集体土地问题。

  (三)违法违规交易。主要是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二、处理原则

  对治理整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强化土地法制观念,促进职能到位、工作到位,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做到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

  (一)依法处理。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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