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肇府办[200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六日
肇庆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市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广东省政府第77号令)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适用范围: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大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确定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参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总指挥部粤防[1999]30号)执行。其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
(一)受灾人口占县属(含县级市、区,肇庆高新区。下同)常住人口50%以上,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二)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质灾害30人以上,地震灾害1000人以上);
(三)倒塌房屋占县属房屋3%以上;
(四)损坏房屋占县属房屋30%以上;
(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
(六)损失粮食占县属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
(七)全县主要交通瘫痪、通讯中断,停电2天以上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八)7.0级和7.0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九)直接经济损失占县属上一年国民经济收入30%以上(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