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转为经营性用地问题的通知
(肇府办[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转为经营性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转制后,其工业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和缴纳有关税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今后,国有企业转制时没有通过公开程序进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工业用地经批准转为经营性用地后再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三、经营性用地范围按2002年省政府发布的《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粤府令第79号)第
五条第一款规定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