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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县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组织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救助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配合省政府派出的督导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迅速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小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五、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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