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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肇府办[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八日

  肇庆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和《肇庆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肇府办[2004]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肇庆市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险性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配合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中型地质灾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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