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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护林员报酬。国有企事业单位商品林的护林费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私有林的护林费由所有者承担;国合林、集体所有林和荒山的护林费,由县(区)、乡(镇)、村共同承担。
  国家公益林的护林费,从公益林补助费中解决,在未得到补助前,由林权所有者承担。
  国有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管护费,由县(区)、乡(镇)共同承担;承包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管护费由承包者自行承担。
  水土保持监管员由护林、护草员兼任,不再另给报酬。
  第十三条 封山禁牧区的林业、畜牧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营单位在主要路口或者重要部位设立永久性标志、标牌,并注明四至范围、责任人以及护林、护草和水土保持公约。
  第十四条 封山牧应当建立和完善下列责任制: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封山禁牧林地、草地和水土保持治理区,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封禁。国有企事业单位无力封禁的,可以与乡(镇)、村集体、专业户(组)签定合同,进行封山禁管护;
  (二)乡(镇)、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封山禁牧林地、草地和水土保持治理区,由乡(镇)、村负责封禁;
  (三)个人自留山、承包山,规划确定为封山禁牧的,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由个人自封、联户封禁或者由乡(镇)、村统一管护,其权属不变。
  第十五条 县(区)林业、畜牧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年10月末前,对封山禁牧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畜牧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林业、畜牧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抽查量不得低于封山禁牧面积的15%。
  第十六条 封山禁牧区的林木确需抚育间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森林法》,在封山禁牧区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1陪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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