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6日)废止阜新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53号 2004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草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
《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
《水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以下简称《
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封山禁牧坚持统筹规划,全面落实,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以封山为主,封山、育林、管护相结合,促进全市生态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封山禁牧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封山禁牧区的育林计划,加强森林相林木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良种引进、畜种改良、草场规划建设和保护、养殖小区建设和家畜舍饲推广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封山禁牧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并实施治理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确认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太平乡、于寺镇、大五家子镇、福兴地镇、旧庙镇、八家子乡、哈达户稍乡、紫都台乡、化石戈乡、平安地镇、塔营子乡和彰武县阿尔乡镇、后新秋镇、章古台镇、四合城乡、大冷乡,大德乡、冯家镇等18个重点风沙乡镇实行全年封山禁牧。新植5年以下的幼林、自然保护区林地、封山育林区和水土保持治理区实行全年封山禁牧。在全市区域内一律禁止散放山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