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启动保障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同时用于防范和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
三、实施步骤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阶段。在2004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在2004年11月后开始实施,各地要在全面实施前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发动,力争提高覆盖率。
第三阶段:评估阶段。2005年上半年,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阶段。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分别向市申报考核。市在2005年第3季度对各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向省申报。 2005年第4季度由省进行考核验收。
四、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关心农民、取信于民的高度出发,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农业、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调动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增强吸引力,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实行对若干年内没有享受医疗补偿的农民群众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格检查,也可实行镇级医院门诊挂号费和检查费部分减免等优惠政策,提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各级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做法和好处,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为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省的要求,市下拨的引导金、救助金和工作经费要在每年第3季度前拨出。在资金配套方面,县、镇级财政要分别按人均2元和1元以上的最低标准配套(中心区的县、市、区标准可提高到5元和2元),确保足额到位,并向社会承诺。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可对本地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各级扶持资金要在每年第3 季度前拨付到镇的专户,以保证正常运作。如因县(市)区不及时下拨省、市专项资金而造成农民的救命钱不到位、报销难、农民集体上访或镇基金亏损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和乡镇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工作经费,保障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作。此外,要通过宣传和发动募捐等形式,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和社会热心人士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以拓宽筹资渠道和提高保障水平、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