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府办[2004]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全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2004年达到40%,2005年达到50%,2006年达到60%,中心区要争取提前实现目标。
二、基本内容
(一)全面实行县统筹。各县(市)区要统一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时间及起止时间,每年的10-11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12月为各级资金入账、上报统计数字和造册时间。合作医疗的起止时间统一调整为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暂不实行县统筹的县(市)区也要按照省的要求,统一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筹资额。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额要达到人均25元以上(含各级财政和集体扶持金),其中农民出资10元以上,中心区的筹资额可适当提高到人均30元以上。乡镇企业职工( 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合理制定报销标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资额达到人均30元的,住院费用补助上限定在3000元以上,最低补助不低于2000元;报销比例为30%-50%(以住院总费用计算,可不减除其它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定起付线以及镇级、县级和县外医院报销比例。市将在每年年底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一次评估,资金节余超过30%的, 下一年度要适当提高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