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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七)调整部分人员享受待遇等待期限。取消《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铜署办发〔2009〕29号)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重新明确为“新参保人员和新出生婴儿待遇等待期为缴费后15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调整参保缴费年度,取消参保剩余月份计费方法

  取消《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铜署发〔2009〕10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重新确定为:

  (一)缴费期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跨年度整年缴费,但不超过一个年度。新参保居民按周年缴费(从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已参保居民按自然年度缴费(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按学年度缴费(9月1日次年8月31日)。

  (二)缴费时间。已参保居民为1月1日-6月31日,学校学生集体参保为9月1日-10月31日。

  五、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

  (一)医疗机构必须与各县(市、特区)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服务协议管理,要把出入院标准、临床诊疗规范、临床用药要求及处方管理办法等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并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认真进行考核。有关部门要实行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全程适时监控,加强对重点医疗服务项目和重点药品使用的监测,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防范医疗欺诈行为。对违反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努力扩大覆盖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积极研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政策,逐步扩大居民受益范围。

  六、本通知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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