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贯彻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肇府办[200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贯彻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反映。
二○○五年三月七日
关于贯彻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会议精神的意见
2004年11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为贯彻落实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程,根据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真正把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年度政绩考核内容之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经费和管理等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瓶颈问题,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县、镇两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在2004年按人均2元的标准安排引导资金的基础上,2005年按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按2005年1月15日上报省参合人数为准),并增加一定数额的大病救助基金和工作、宣传培训经费。县、镇两级政府也要按参合人数,按人均配套5元以上的标准落实农村合作医疗引导资金(县、镇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使市、县、镇三级配套的引导资金达到省要求的不低于人均8元以上标准,并安排一定的救助金和相应的工作、宣传培训经费。中心区要在此基础上,争取加大投入。上述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此外,县、镇两级引导金、救助金要保证在2005年7月前全部拨到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省、市补助金根据各地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人数和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安排下拨。
三、加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按照省的要求,县级要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专户储存,独立建帐,各镇也要设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帐户。在资金的使用管理方面,不论是否采取县统筹的方式,县级帐户资金均作为核实各地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的主要依据,各级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含农民个人缴费部分)要全部进入基金帐户后才能安排使用。各地不得截留或挪用基金,如发生挤占挪用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等情况,市政府将按规定在全市进行通报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