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 招聘方式、范围及对象。
第三章 招聘条件与方法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 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 报考行政管理岗位及工勤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市外报考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科);
(五) 身体健康;
(六) 经市人事局审定同意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免笔试,由市人事部门组织人才测评后直接进入面试。
(一) 由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组织或经市人事局批准到全国重点高校统一招聘引进的本科毕业生;
(二) 因岗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聘的人员;
(三)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人员;
(四) 中级职称人员。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考试,用特招方式,直接办理进入手续。
(一) 本市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二) 市直同一经费管理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和非经费自给单位向经费自结单位流动的人员;
(三) 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 选聘的单位领导;
(五) 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六) 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招聘公告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其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在办理进入手续时予以复核。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素质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