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国家、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直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按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聘和特殊招聘(以下简称“特招”)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第五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 编制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公告;
(三) 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 考试;
(五) 体检;
(六) 考核;
(七) 聘用。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
(一) 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经费性质、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