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证明,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审定,需长期输血的特殊病人,且其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已按规定献血的。
(七)年龄在18周岁以下、55岁以上的公民。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可予免交互助金的。
第四条 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免交互助金情形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应按一定比例预交互助金。
第五条 互助金收取标准及最高限额。
(一)互助金收取标准
互助金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1999]100号)制定的广东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1倍收取:
1、每使用200毫升全血,预收互助金219.60元。
2、每使用一个单位红细胞制剂(200毫升全血制备),预收互助金240.00元。
3、每使用机采血小板一个治疗量,按400毫升全血的收费标准预收互助439.20元。
4、使用血浆、冷沉淀、白细胞类血液成分不收互助金。
省物价局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互助金的收取标准按照相应比例变更。
(二)互助金收取的最高限额
1、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公民,用血前本人未参加献血,其配偶、父母及子女中已有1人参加无偿献血,但未满600毫升的,计收互助金的用血量最高限额为800亳升,超出部份不计收互助金,具体收取按最高限额800毫升减去其所献血量的余额计收互助金。
2、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公民,用血前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均未参加无偿献血的,收取互助金的用血量最高限额为1600毫升,超出部份不计收互助金。
第六条 互助金收取办法。
(一)用血者临床用血时,医院在收取用血成本费的同时代收互助金,并另开互助金收据。
(二)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减免互助金审核证明,在医院可直接减免相应互助金;未能提供献血办公室减免审核证明的,需按规定预交互助金,符合退回条件的,出院后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退回互助金和用血成本费报销手续。
(三)急诊病人或危重病人应急用血时,可先用血,再按规定办理有关互助金缴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