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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四)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事故查处督办报告。
  (五)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公告事故查处督办结果。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二)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形成事故报告。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案情复杂,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长办理时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督办事项的期限,但不得超过生产安全事故结案的最长期限。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沟通,及时汇报事故查处督办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意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未作出的,视为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相关材料,应当归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卷。
  第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结案情况,在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承办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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