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整宗地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建房人员名单和宅基地编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逐宗向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在原有宅基地内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户口等材料,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停止为城市居民划地建房。撤村建居后个人新建住宅,停止一家一户围院划地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撤村建居后的公司,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集约化模式建设住宅小区。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申请翻建、改(扩)建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城市居民改(扩)建住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证自身和相邻建筑安全,与周边四邻不产生争议。与相邻房屋贴建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留出一定的空地率作为院落及绿化用地,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空地率不低于25%;用地面积在200-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之间,空地率不低于30%;用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按《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同时考虑本人家庭人口,按建筑面积35-40平方米/人计算住房面积。
(三)农村村民新建及现状已有建筑占空地率指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公式办理:
院内可建设房屋总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1-空地率)×2层,可建设地下室(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2.2米,不计面积,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筑屋顶采用坡屋顶设计。一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4.2米(含女儿墙);二层房屋从室外自然地坪起算,总高度不得超过7.2米(含女儿墙)。
(四)院内已建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增建的申请,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和性质办理翻建手续;若小于,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增建至二层,但院内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三)项规定面积。
(五)按撤村建居政策办理房产、土地手续的房屋,经房产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按房屋产权登记两层以下面积办理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