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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冬季生产型日光温室棉被或草帘等保温覆盖物配套率。指标标准值100%。
  (4)温室节水灌溉设备配套率。指标标准值:新建温室100%,老旧温室50%。
  (5)基础设施配套率。指标标准值100%。考核范围为连片占地面积百亩以上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基地内水电路和防洪排涝基础设施一项不配套即为不合格。
  7.重大技术推广目标:
  (1)新建温室。达到新型日光温室结构标准,标准见自治区农业厅文件《关于规范不同区域节能日光温室设计标准的通知》(新农园〔2010〕117号)。指标标准值100%。
  (2)设施瓜菜专用品种覆盖率。指标标准值80%。
  (3)设施蔬菜集约化育苗(含乡村集中育苗)技术推广目标。指标标准值60%。
  (4)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指标标准值为:
  ①病虫害发生率低于30%或损失率低于10%。
  ②蔬菜、瓜果禁用药剂使用率为0;如使用禁用药剂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相应处理。
  ③农残抽查(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合格率达到100%。
  (5)推广施用腐熟优质有机肥技术。指标标准值:每亩施用量4吨。
  (6)瓜类蔬菜苗期嫁接技术推广到位率。指标标准值50%。
  8.单产目标。指标标准值:按设施生产面积核算,县(市)全年温室平均亩产量达到8吨,塑料拱棚平均亩产量达到3吨。
  9.效益目标。指标标准值:按设施生产面积核算,县(市)全年温室平均亩纯收入达到12000元,塑料拱棚平均亩纯收入达到3500元。
  10.产品质量目标。指标标准值:产品100%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第四条 考核计分办法
  全部考核总分值为100,各分项指标分值见附表1、2。为鼓励各地建设新型日光温室和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GAP认证产品,特设立附加分值。考核总得分为分项指标得分与附加得分的合计数。
  1.分项指标计分具体办法为:
  某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内指标值/该项指标标准值)x该项指标分值。
  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1倍,最低得分不低于零分。
  2.附加计分具体办法为:
  --新建温室符合自治区质量标准要求,每100亩(按占地面积核算)增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以地(州市)为单位进行考核。
  --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GAP认证产品标准,每个百分点增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以地(州市)为单位进行考核。若同一产品分获多项认证,按一项质量认证进行计分。在地(州、市)考核总得分相同情况下,按GAP认证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得分秩序进行名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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