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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二十六)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建立权威、高效、规范、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自治区水利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必要的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农村供水安全。明确承担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职责的管理机构,加大管理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工程强制性检测,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加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力度,健全水利建筑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强化招投标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结合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恢复和建立乡镇水利站,按照有利于水利工作发展的原则,明确以县级水利主管部门或乡镇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按规定落实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基层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推广农民用水参与管理模式,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自治区编办会同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三十一)运用和发挥好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对水利工程供水进行分类定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工程水价管理体制和灵活的价格调节机制。稳步推进工业和生活用水水价改革,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乡镇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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