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进一步加大水文和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调整水文气象监测站网布局,拓展站网功能,充实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和气象测报能力。加强水文巡测基地和水文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水文水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水文和气象观测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全区中小型水库水文监测及预警体系建设。(自治区气象局、水利厅、水文水资源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十五)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信息化水平,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等方面上实现新突破。(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十六)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十七)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水利投入的力度,“十二五”期间财政预算用于水利的资金年平均增幅在10%以上。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水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统筹管好用好各种财力性补助资金,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市、县(市、区)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其中10%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落实好国家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规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免。自治区财政“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冬春水利建设,重点是末级渠系连片和“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市、县(市、区),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不少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镇防洪工程和水源工程建设。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2%用于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和水利建设,并保持适度增长,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投入力度。要加强资金的整合和统筹安排,以县级为单位,整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一事一议”等专项资金,实现水利投资效益最大化。把水库防汛公路纳入乡村公路建设的范围。(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农业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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