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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9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取向,确定了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为扎实做好《纲要》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地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推动《纲要》顺利实施,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保障《纲要》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合理确定责任分工。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省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指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政府。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全面落实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任务的同时,重点分解《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

  二、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分工安排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必须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下同)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分别减少7.9%和7.6%,氨氮和氮氧化物分别减少9.8%和9.9%。(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耕地保有量保持5921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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