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改办会同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已完成债务化解的地区进行考核验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省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备案。
(二)落实政府投入,制止新债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8号)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综合补偿。落实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严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的申报程序,一旦批准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三)明确管理责任,分类逐步化解。各级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制约机制,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镇)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制定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对债务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于10月20日前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化债责任。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工作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