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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化解范围。本次债务化解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省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二)资金来源。各市、县、区要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七是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各市、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市两级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此项工作须在2011年10月10日前完成。

  (二)审核认定,剥离债务。各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对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认真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此项工作须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登记备案,签约承诺。省医改办会同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各市认定上报的基层债务数据进行审核和登记备案,省医改办将根据审核认定的债务总额,与各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债务化解责任书,各市(区)承诺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此项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化解债务,考核验收。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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