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全面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遗留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基础上锁定债务,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3先承诺后补助。实行签约承诺制度,下一级医改领导小组与上级医改办进行签约承诺后,中、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度,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5坚持两个优先。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二、债务化解范围和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