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地税、卫生、民政、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统筹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交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医疗保险资金;
(三)社会医疗救助基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以上款项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家庭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员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参保城镇居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不含财政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各级政府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在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各级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审批。启动初期暂按如下标准执行:市、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补助25元。其中对县(市),市财政补助11元,县(市)财政补助14元;对区,市财政补助14元,区财政补助11元。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负担25%,市财政负担15%,县(市、区)财政负担10%,其余50% 由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补助解决。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税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地税部门要及时将参保信息反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
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已以家庭为参保单位缴费的除外)以所在学校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全员参保手续,统一由学校代收代缴保险费(非本市户籍的学生的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金并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允许以参保当年缴费标准为基数,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10年,并享受相应年限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限期满后,继续按期缴费参保。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不足10年身故的,从身故时下一个社保年度起将余下年度预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回其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