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3日)宣布不再执行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参保自愿、基本保障、广泛覆盖、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在正常缴费期间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核算),基金分级建账。